南京詐騙罪量刑標準怎麼規定的

南京詐騙罪量刑標準怎麼規定的

南京詐騙罪量刑標準怎麼規定的

1、根據詐騙數額,在下列犯罪數額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數額達6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量刑起點爲拘役三個月。

詐騙數額達2萬元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詐騙數額達6萬元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詐騙數額達4.8萬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額在4.8萬元以上,未達6萬元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詐騙數額達50萬元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數額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數額達40萬元,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數額在4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的,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爲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詐騙未遂的,應根據相應的犯罪數額和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綜合考慮犯罪未遂等量刑情節後決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

(1)實施三次以上詐騙犯罪的;

(2)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3)透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5)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9)爲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詐騙的;

(10)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減少基準刑50%以下;

(2)詐騙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的,可減少基準刑20%-50%;

(3)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爲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可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爲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可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

由於詐騙犯罪屬於財產類犯罪,因此在對行爲人定罪處罰的時候就要充分考慮其非法所得的財產數額,在這方面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因此無法在全國統一一個標準。要是你被控詐騙罪的話,爲了你的利益着想,最好是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辯護,爭取合法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