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廣州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說起詐騙罪,現實中不少人都會恨得牙癢癢,究其原因是他曾經被人騙過。關於這樣的行爲,在我國其實是一種犯罪行爲。法律規定了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然而各地也做出了詳細的量刑規定。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其中廣州市關於詐騙罪量刑標準的規定吧。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4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

(3)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50萬元不足2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過數額25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量刑的,詐騙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透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患、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挾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爲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詐騙的;

(6)多次詐騙的;

(7)因詐騙造成嚴重後果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詐騙近親屬的財物,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5.對於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爲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爲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以上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其實是由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做出的規定,也就是說上述量刑標準是適用於整個廣東地區的。要是你還想了解其他地區關於詐騙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