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立案後還錢是否還要被判刑

信用卡詐騙立案後還錢是否還要被判刑

一、信用卡詐騙立案後還錢是否還要被判刑?

犯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其詐騙所得是贓款,贓款贓物,是非法財物,依法應全部追繳,不能以犯罪嫌疑人還了大部分的贓款,做爲減輕處罰的依據,贓款最終是需要退還的。積極主動退賠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爲。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很多的刑事案件只要立案就不在原告方的掌控範圍內了,這個道理對信用卡詐騙是一樣的,積極的還錢肯定是能夠減輕判決結果,但當事人立案後才還錢的這種做法可以說爲時已晚,因爲按照正常的程序就應該使用信用卡以後按時的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