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區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與集資詐騙

1、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爲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後者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衆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
後者表現爲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爲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是否已獲利,獲利數額大小,甚至虧損,資不抵債,都不影響罪名的成立。只有達到“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構成犯罪。後者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按照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的行爲,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如何區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與集資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