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爲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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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構成集資詐騙罪就必須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它們的具體區別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

如果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

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

如果案發後行爲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

如果案發後行爲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大多數的人可以對於兩者分的不是很清,或者說是難以分清楚,甚至將兩者混淆,但是大家只要把握一點就是要嚴格按照認定標準進行認定即可。根據不同的認定標準就很容易判別出屬於哪種犯罪了。但是小編也要提醒大家,要謹防自己陷入這兩種行爲中,防止自己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