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信用卡詐騙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信用卡詐騙的條件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信用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1、行爲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爲。
2、行爲人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3、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即有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以騙取財物的目的。
例如,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