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民事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詐騙罪與民事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現在是互聯網時代,人們對於網絡的可以說的上是依賴了,什麼事情都離不開網絡,網絡給我們帶來好處的同時,當然也給人們帶來了很多災難。比如很多人透過網絡方式對受害人實施詐騙,由於網絡的虛擬性,對方說的話,完全分辨不出是真是假。那麼詐騙罪與民事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詐騙和民事糾紛的區別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不僅是詐騙罪的構成要素之一,更是區分詐騙罪與民事糾紛(欺詐)的根本界限。一般認爲,所謂非法佔用爲目的,是指以將公私財物非法轉爲自己或第三者不法所有爲目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主觀性相當強,不可能透過客觀事實直接證明,如何準確加以判斷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認定即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害後果進行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行爲人自己的供述證明,而必須堅持在客觀基礎上的主觀判斷,即在查明客觀事實的前提下,根據一定的經驗法則或者邏輯規則,推定行爲人的主觀目的。結合金融詐騙類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我們認爲,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1、行爲人事前有無歸還能力,如行爲人的資產負債情況等。

2、行爲人事中有無積極歸還或者消極不歸還行爲或表現,如行爲人編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拖延歸還 被害人的財產等。

3、行爲人事後處分財物及對他人財產損失的態度,如行爲人是否透過實施詐騙行爲排除被害人對其財產的控制並將其財產轉歸自己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將被害人的財物用於給定的用途,是否具有轉移財產、隱匿財產、拒不交代財物的真實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財物無法收回的行爲等。實踐中,非法佔有的目的的認定應在綜合考量上述事實的基礎上推定而得。需要請注意的是,行爲人僅具有上述一種情形,如將被害人的財物用於個人還債等個人用途,並不意味着其一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只有結合其他 事實,如該還債行爲導致其最終不能歸還財物給被害人等,纔可認定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二、詐騙罪的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爲,該罪的基本構造爲:行爲人以不法所有爲目的實施欺詐行爲→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爲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民事糾紛的定義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爲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爲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爲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詐騙,情節嚴重的,已經構成詐騙罪了,屬於刑事犯罪,而民事糾紛一般都是一般的違法行爲,兩個受處罰的程度不同,若對相關內容還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詳細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