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解釋內容

合同詐騙罪的解釋內容

合同詐騙罪是利用合同的欺騙形式獲得非法財物,它是詐騙罪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我們的刑法中也是嚴厲打擊合同詐騙的,對於合同詐騙罪也是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詳細的介紹。

合同詐騙罪的解釋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爲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爲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僞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 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爲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8.4. 法釋[1998] 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二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爲單位騙取財物爲目的,採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佔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 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佔爲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爲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爲,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第五條行爲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爲人該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爲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爲,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爲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後,企業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法人未採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原企業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佔爲己有構成犯罪的,該企業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佔爲己有構成犯罪的,企業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後,或者受單位委託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託後,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爲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佔爲己有構成犯罪,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爲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法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律法院應當依法一併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依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據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爲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爲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爲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爲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爲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更多關於合同詐騙罪的問題,如合同詐騙罪怎麼量刑?合同詐騙罪怎麼認定以及犯罪構成等問題,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爲您詳細的分析解答疑問,幫助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