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行爲人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集資詐騙罪。那具體來說,集資詐騙罪是怎麼認定的呢?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爲您展開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集資詐騙罪是怎麼認定的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有的以引資合作經營爲名,有的以共同投資爲名;有的採取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將從社會上騙取的錢財據爲己有。這種犯罪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刑法增設了集資詐騙罪,並規定了嚴厲的刑罰。

(二)客觀要件。表現爲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一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無此目的,其行爲屬於一般的集資借貸。即使行爲人爲獲得集資款而行意誇大了回報集資的條件,而且集資後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等原因造成虧損而無力償付集資本息並引起糾紛的,也只能按債務糾紛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2、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不應認定構成犯罪。

(二)區分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爲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爲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爲的表現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爲,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爲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或借給欺騙人;但本罪不僅要使用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且還是以聚集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被騙人交付錢財是認爲所交付的資金是集資而營利,而沒有其他意圖。

希望能幫助您解決所遇到的問題。我們應該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對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按犯罪數額大小和犯罪情節輕重,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也就是說,如果構成該罪,有可能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因此,如果您有朋友涉及集資詐騙的,最好聘請專業律師的幫助,爭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