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侵害的法益是什麼?

詐騙罪侵害的法益是什麼?

對於不同的犯罪,自然實際侵犯的法益也是不太一樣的,而侵犯的法益其實也就是指實際侵犯的客體,這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是很重要的。作爲生活中比較常見的詐騙罪,大家知道詐騙罪侵害的法益是什麼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詐騙罪侵害的法益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爲”。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爲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本案中,羅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間有借款的口頭約定,還有支付本息的行爲,雖然還不起借款,但其行爲屬於民間借貸,並非詐騙。那麼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筆者認爲,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爲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爲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作爲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爲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爲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爲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法律中規定爲公私財物所有權。而一般詐騙犯罪都是透過採取虛假的手段,讓受害人心甘情願的交出自己的財物,甚至有的人在被騙之後還渾然不知。而對於詐騙犯罪,也要求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那麼才能構成犯罪,否則也是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爲進行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