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什麼?

一、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什麼?

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什麼?

1、詐騙罪的保護法益基本上等同於詐騙罪的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權利也包含於法益之內;而狹義的法益僅指權利之外而爲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一個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簡單地說,法益就是法所保護的一種利益。所有的法益無論是個人利益,或者共同社會的利益,都是生活利益。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產物,而是社會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護把生活利益上升爲法益。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不僅包括合法法益還包括非法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對具體犯罪的客體理解不同,對構成要件的理解就會產生差異。

二、詐騙罪的認定

1、與借貸行爲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僞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2、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爲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爲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3、與招搖撞騙罪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爲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爲,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 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爲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 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信譽,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爲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 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4、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

公民透過勞動等獲得的合法收入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有些公民可能會採取實施詐騙行爲的方式,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對於財產被佔有者來講,在確定實施佔有行爲者的行爲涉嫌詐騙之後,就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