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行爲都有哪些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這種行爲增加了金融機構運營的風險,降低了金融機構調劑社會資金的能力,應該受到處罰。那麼,哪些行爲構成貸款詐騙罪呢?或者也可以說,在現實生活中,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行爲有哪些?這些問題,下文爲您解答。

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行爲都有哪些

一、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行爲都有哪些

行爲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僞造國外某財團的鉅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鉅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爲支援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僞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檔案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檔案。如某公司透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裏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爲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檔案。如罪犯張某以僞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爲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僞造單位公章、印鑑騙貸的;以假貨幣爲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爲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行爲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爲人透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一)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二)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三)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四)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爲。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經濟活動中行爲人取得貸款後,由於經營不善,或由於其他原因,以致超期拖欠貸款,甚至完全不可能歸還貸款,只要行爲人在申請貸款時沒有實施詐騙行爲,或者使用了一定的欺騙方法,但主觀上的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那麼,就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被不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聘請專業的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