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招搖撞騙罪進行處罰

怎麼對招搖撞騙罪進行處罰

現實中,我們發現有的人爲了獲取非法利益會選擇冒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來進行行騙。對於這樣的行爲,達到一定程度的,其實就已經構成了《刑法》中規定的招搖撞騙罪。既然構成犯罪,那麼應該如何對行爲人進行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怎麼對招搖撞騙罪進行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後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於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有賴於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予以明確。

二、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爲欺騙行爲,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爲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纔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爲,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爲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爲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爲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爲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結合這兩個罪名的法定刑及這種犯罪的實際情況,一般認爲,應該區分騙取財物是否屬於數額巨大等情況分別對待,並貫徹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1)往騙取財物未達數額巨大的情況下,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數額較大的條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招搖撞騙罪在構成上無數額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顯而易見,後者重於前者,因此這時應以招搖撞騙罪論處。(2)在騙取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招搖撞騙罪最重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達無期徒刑,顯然詐騙罪重於招搖撞騙罪。因此,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數額巨大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爲已不再能爲招搖撞騙罪所包括,而應適用想象數罪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騙的,這樣的行爲會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威信,導致不能開展正常的活動。而在我國,對於這樣的行爲,一旦被發現的就會對行爲人定罪處罰,因爲法律中規定招搖撞騙罪屬於行爲犯,不需要實際的立案標準,只要具有這樣的行爲,一律要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