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敲詐勒索而參與分贓也構成犯罪。理由如下:1、其行爲具有社會危害性,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徵;2、參與分贓行爲已觸犯刑律,即一個人的行爲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3、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行爲,並沒有採取任何阻止措施而參與犯罪,依照刑法,應視爲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