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資金是不是非法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資金是不是非法集資詐騙罪?

有很多企業以高回報爲誘餌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這裏的吸收資金有分爲私募和非法集資,我國目前對這兩者的界限不明,不過,對於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爲就屬於詐騙。下面是吸收資金是不是非法集資詐騙罪的具體解釋?請隨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非法吸收資金是不是非法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爲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爲。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以行爲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爲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非法吸收資金是不是非法集資詐騙罪?答案是肯定的,一般非法吸收資金的人都有記載詐騙罪,只要向公安機關自首並解釋控制就沒有問題。不過,如果非法集資行爲是有歸還的目的,情形比較嚴重的或者非法吸收個人人數在100人以上、單位在500人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