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貸款詐騙罪能成立嗎

單位犯貸款詐騙罪能成立嗎

大多數人瞭解的犯罪行爲都是個人實施的,犯罪的主體都是個人,極少數犯罪是單位的,那麼單位犯貸款詐騙罪能成立嗎?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爲大家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單位犯貸款詐騙罪能成立嗎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法律規定,對單位的懲處只有罰金一種方法,如果要給一個機構上刑,怎麼上呢?。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卻是在用國家的財政撥款來繳納罰金。這實質等於國家的自我懲罰,將國家的金錢從一個口袋掏出來,卻又放進了另一個口袋。再者,國家機關一旦繳納罰金,又勢必影響其正常運作,這對國家職能的實現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都是極其不利的。國家爲了維護機關的正常運轉又不得不再次向受過懲罰的機關下撥財政資金,這一過程又無形之中給相關財政機構增加了負擔,而犯罪機關本身卻似乎並未受到實質性的損害。這樣的刑罰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懲誡的作用,成爲一種玩笑和擺設,成爲對刑法科學性與嚴厲性的莫大諷刺。

單位犯貸款詐騙罪能成立嗎 第2張

2、自1987年我國刑事立法認可“單位犯罪”這個概念以來,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按條文規定應該認定爲國家機關犯罪的案件,如丹東汽車走私案、泰安汽車走私案等。但是從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中不難發現,對於此類案件,執法、司法機關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機關的罪刑和責任,而是熱衷於追究有關領導或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從而使相關法律法規被束之高閣。這不僅說明這些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實質意義不大,更說明了追究有關領導、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就已經能夠解決所謂的國家機關“犯罪”的問題。有學者乾脆指出,那些貌似機關犯罪的案件,實質都是機關負責人或負責人與一般人員爲謀求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追究國家機關的刑事責任會遇到許多難以逾越的障礙,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樣既達到懲罰機關的目的,又能維護機關,保證其以後的正常運作。但我們的司法機構又不能勝任懲罰者與保護者的雙重身份,面對這樣的困難,它們習慣性地無奈地選擇了迴避,將犯罪直接定性爲自然人行爲。

二、貸款詐騙罪的處罰

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爲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單位犯貸款詐騙罪能成立嗎 第3張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爲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單位是不能成爲貸款詐騙的罪的主體,因爲刑法規定單位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刑事主體。而且在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單位犯罪的都是有主要負責人負責。所以,有什麼疑問呢,請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