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律師的辯護技巧

集資詐騙罪律師的辯護技巧

集資詐騙的犯罪行爲多呈現出多樣化、高科技化及新型化的特點,我們普通的老百姓特別是老年人,很容易被集資詐騙的犯罪分子誘惑,最終導致自己鉅額財產被騙的不幸後果。而處理集資詐騙案件的律師在應對此類新型案件時也應着重注意辯護的技巧,以便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本站”小編就爲您推薦一下集資詐騙罪律師的辯護技巧。

一、集資詐騙罪律師應把握定罪中的三個關鍵構成要件要素

1、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會議紀要對包括集資詐騙罪在內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認定“非法佔有目的”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詐騙方法。詐騙方法是指虛構事實和隱瞞真實情況,這是集資詐騙罪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實踐中,集資詐騙中的常見的詐騙手段包括: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在以高額回報爲誘餌,誇大、虛假宣傳公司的經營狀況;以支付高額利息爲誘餌,虛構工程招投標、與他人合夥做外貿生意、投資基金等資金用途,採取出具借據、簽訂借款協議等方式;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額回報爲誘餌,收取費用等等。

3、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該立案。

二、把握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區別

根據會議紀要,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爲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是行爲人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上述內容可以爲處理集資詐騙案件的律師提供借鑑,具體到司法實務中,我們的刑事辯護律師可能會更有經驗。因此我們的民衆在遇到集資詐騙或者懷疑自己的錢財被騙時,應當及時向律師進行諮詢和求助,儘早地找回自己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