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後強姦的行爲該如何認定

綁架後強姦的行爲該如何認定

我們都知道,如果綁架他人,是會按照綁架罪定罪處罰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綁架被害人的過程中,心生歹意,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爲,又應該如何認定了?下面,本站小編將爲大家講解,綁架後的強姦行爲該如何認定,詳情請閱讀下文。

一、綁架被害人後,再強姦的行爲如何認定

1、從綁架罪和強姦罪的犯罪構成看,綁架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重客體,強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

2、從客觀方面看,綁架罪表現爲以綁架人質爲手段,強行勒索財物,以贖回人質的行爲,而強姦罪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3、在犯罪主觀方面,二者都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二者最明顯的差別是犯罪目的大不相同,綁架罪是以非法勒索公私財物爲目的,而強姦是以姦淫爲目的。

在綁架犯罪過程中,姦淫被綁架人的行爲不同於綁架過程中的劫財行爲的只有非法勒索佔有他人財物一個犯罪目的,行爲人追求的有二個犯罪目的,即一是勒索財物,另一是姦淫婦女。行爲人的二種目的行爲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的罪名,二罪也無法相互吸收。

因此,綁架過程中對女性被綁架人實施姦淫行爲不應以一罪處罰,而應認定綁架罪和強姦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綁架罪是如何處罰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爲。“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爲。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爲,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爲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但如果實施強姦的行爲,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因此,在綁架過程中,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不再單獨定罪,作爲綁架罪的加重情節處罰。但是,如果綁架過程中強姦被害人,是要按照綁架罪和強姦罪數罪併罰的。如果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