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幼女判幾年?

一、強姦幼女判幾年

強姦幼女判幾年?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姦淫幼女罪與強姦罪的界限

強姦罪與姦淫幼女罪的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強姦罪侵害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而姦淫幼女罪侵害的客體、則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因爲幼女正在發育成長時期,對社會生活中的許多事物缺乏辨別能力,既不知道性交行爲的性質和可能產生的結果,也不可能真正表達自己的意志,容易上當受騙,幼女被奸後,往往會摧殘幼女的身心健康。這兩個罪不僅侵害的客體不同、而且侵犯的對象也不同。強姦罪侵犯的對象是14週歲以上少女或者成年婦女,姦淫幼女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

(2)客觀方面不同,強姦罪,行爲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從他手段,致使婦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無法抗拒和不知抗拒,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爲。而姦淫幼女罪,則不論行爲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爲,就構成姦淫幼女罪,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強姦罪,行爲人必須具有姦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姦淫的目的,才能構成強姦罪,否則,就不構成此罪。而姦淫幼女罪、行爲人不僅具有姦淫幼女的故意和姦淫的目的,而且行爲人必須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才能構成姦淫幼女罪。如果行爲人確實無法從幼女的外表判斷其可能尚不滿14週歲,也不具備瞭解該幼女實際年齡的條件,也就不能定爲姦淫幼女罪。

三、強姦幼女未遂能判緩刑嗎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強姦未遂應該按三到十年從輕或減輕處罰。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停刑罰的執行,不至於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的制度。同時還規定像搶劫、強姦、爆炸、綁架等其他嚴重的暴力犯罪的不得使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