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名聲和隱私威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犯什麼罪?

我國的法制社會環境正在不斷地優化,向着更好的方向發展。但仍有部分心理扭曲的法外之徒依舊不斷犯下惡劣行徑。近年來威脅強姦犯罪令人髮指,情況不容樂觀。那麼以名聲和隱私威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犯什麼罪?下面有小編來爲大家進行解答。

以名聲和隱私威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犯什麼罪?

一、敲詐勒索罪

涉嫌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將照片發佈到網上也會侵犯個人隱私權,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隱私權的特徵,就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爲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二、強姦罪

1、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爲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爲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這裏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爲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三、量刑與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爲屬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這裏所說的“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姦或者姦淫的行爲;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綜上所述,以名聲和隱私威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犯什麼罪?這種情況下涉及到敲詐勒索罪和強姦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以及死刑。透過小編的講解,希望大家能夠多多學法,懂法,切莫作出違反法律的行爲,共同構建低犯罪率的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