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批捕後律師的作用有哪些?

強迫交易批捕後律師的作用有哪些?

一、強迫交易批捕後律師的作用有哪些?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爲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准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強迫交易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爲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爲人。

所謂威脅,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爲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爲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爲人。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僞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爲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爲人的服務。這裏的“威脅”,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爲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爲人的服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迫交易就是在他人不情願的情況下而使用不合法的手段進行購買商品;這種行爲已經算是觸犯了法律,但這種行爲也是可以請律師爲自己辯解,從而保障到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