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以後的程序是什麼?

檢察院不批捕以後的程序是什麼?

一、檢察院不批捕以後的程序是什麼?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不批捕的情形是什麼?

批捕程序中建議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幾種情形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爲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三、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對於做出不予批捕的人,並不是就是說他一定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是說,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所取得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一定就是犯罪分子,所以暫時性的不予批捕,此時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並對不予批捕的人採取相應的監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