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被批捕後請律師可以嗎?

法律規定被批捕後請律師可以嗎?

一、法律規定被批捕後請律師可以嗎?

是可以的;還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

(1)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爲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准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條件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實施程序:

1.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爲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請律師是可以得到法律的允許,但前提也是要慎得執法人員的同意,批捕就意味着證據基本上已經齊全,但如果在這個時候律師爲自己找到了相關的證據,那麼案件就有可以有勝訴從而得以減輕刑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