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是的。律師解析:拘留10天是第11天接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違法行爲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因此,被拘留10天應當從被拘留的第二天算起,所以是第11天接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