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最多不超過多長時間

犯罪嫌疑人在滿足了一定的條件下,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但是監視居住並不是無限期的,它有一定的期限,那監視居住最多不超過多長時間?這個問題,馬上爲你解答,跟上本站小編的步伐一起往下看看吧。

監視居住最多不超過多長時間

一、監視居住最多不超過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對於已經被拘留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和進一步偵查後,認爲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准。這個時限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遵守的。考慮到有些案件重大複雜,在3日以內難以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或者對案情爭議較大等“特殊情況”,法律允許公安機關將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限可以再延長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案件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些案件有涉及地區廣、調查取證量多、取證難度大等特點。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決定顯然時間太倉促,爲了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對上述這幾種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可以延長至拘留後的30日內。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如果被監視居住,每一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監視居住的期限,有關法律中規定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但要注意,這裏並不是所有的司法機關對同一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的期限,而是每一個司法機關若需要監視居住的話,那對期限的限制最長爲6個月。其中若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日後被判刑的,還有可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