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一、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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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如果被監視居住,每一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監視居住算刑事犯罪嗎

監視居住只是開始階段的一個措施而已,和之後判刑與否沒有必然聯繫,能不能算刑事犯罪要看法院判決。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監視居住可以見家屬嗎

可以,但是需要執行機關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與取保候審相比,確實是要短一些。而其中監視居住如果是被指定居所的話,那麼監視居住的期限日後就是有可能被折抵刑期的,主要是日後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時候,可以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來折抵相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