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有幾次起訴機會?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有幾次起訴機會?

一、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有幾次起訴機會?

公安機關如果認爲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複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複覈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複覈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如何執行不予批捕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公安局是辦案的一線機關,其認定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的,可以提請批捕手續。檢察院不同意的話,公安局有申訴機會,先是複議不行的話再申請複覈。檢察院經過審查要求補充偵查的,公安局辦案人員要抓住機會,收集完善的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