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監視居住後公安局二次報批檢察院會批捕嗎
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爲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准。如果不符合的,應當不批捕。不批捕監視居住後公安局二次報批一般會被批准。
二、批准逮捕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批准逮捕的條件如下: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3)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因此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條件時,檢察院可予以批捕。
三、不逮捕辦理監視居住會去法院判刑嗎
監視居住並不會影響到法庭審判。監視居住只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應用於因身體原因不適宜羈押,或犯罪行爲較輕,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害的嫌疑人。
如果在偵查階段結束,檢察機關決定提起公訴的話,法庭審理仍會根據其犯罪情節定罪量刑。依其犯罪行爲看,屬於盜竊罪的共犯,雖然其之分得部分財物,但仍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其非主犯,量刑會比較輕,有機會爭取判緩刑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批捕是公安機關進行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批准,人民檢察院批捕之後公安機關會拿着批捕證進行批捕。公安機關執法的時候,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可以採取強制執行。在批捕之後經過偵查發現嫌疑人沒有違法行爲的,需要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