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怎麼應對刑警隊傳喚?

一、當事人怎麼應對刑警隊傳喚?

當事人怎麼應對刑警隊傳喚?

存在涉嫌刑事責任的情形;應當如實向警方陳述事實從而進行應對;傳喚是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接受調查與知情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都是公民的義務。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爲,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合上面所說的,傳喚就是屬於對於不需要進行拘留或者是逮捕的人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從而對案件依法的進行偵查,但對於在進行傳喚時作爲當事人就要依法的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把所知道的實際情況全部說出來,這樣就可以很好的應對執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