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作不批捕時的文書會立即放人嗎?

檢察院作不批捕時的文書會立即放人嗎?

一、檢察院作不批捕時的文書會立即放人嗎?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八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需要明確的是,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提交的批捕請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結合犯罪證據和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批捕條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另外,涉及到補充偵查的次數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超過2次的情況下,依然沒有進行認定的話,則是需要放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