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查院批捕要多久?

人民檢查院批捕要多久?

人民檢察院批捕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

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批捕意味着什麼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爲止。

批捕意味着:

1、公安機關已將掌握了相對充足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公安機關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較強,繼續留在社會上,很有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

3、犯罪嫌疑人將在相對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在拘留所內度日。

在我國,批准逮捕權一般由檢察院審批,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