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與拘傳能否同時使用

一、留置與拘傳能否同時使用

留置與拘傳能否同時使用

留置盤問與刑事拘傳是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二者的適用對象、時間規定均不相同,因此這兩種措施不能合併使用。

(一留置)

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第9條規定,留置盤問適用於以下4種情形:當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爲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留置盤問時間自被盤問人帶至公安機關之日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對於到期不批准繼續留置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留置盤問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二)拘傳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拘傳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使用械具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帶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只能適用於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傳喚不到案,或如不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傳不得連續使用,拘傳時間屆滿,對被拘傳人未依法變更爲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留置盤問與刑事拘傳是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二者的適用對象、時間規定均不相同,因此這兩種措施不能合併使用。

二、刑事拘留是指什麼

刑事拘留系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現行犯在緊急情況下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享有拘留權的決定權,公安機關享有拘留權的執行權。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就說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種或幾種情況: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家屬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除了有極少數公安幹警辦案不規範外,還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郵寄地址不詳或是不肯提供實際居住地址造成無法通知的情況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