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批准逮捕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批准逮捕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批准逮捕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是案情複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時案情複雜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無法在偵查羈押期限內調取到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的;

(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個罪名,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的;

(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證的;

(五)與其他重大案件有關聯,重大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影響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處理的。

三、批捕後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情報告;

(二)立案決定書、逮捕證以及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複印件;

(三)案件的其他情況說明。

檢察院批捕以後,公安機關在偵查羈押階段並不是只能申請延長一次偵查羈押期限,在此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羈押的期限最長可以至7個月,但是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及案情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