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者在看守所羈押最多多久?
一般看守所羈押期限是不超過2個月,而申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則是不超過7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羈押的種類: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爲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資訊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公安機關若是有一定的證據,證明某民事主體是違法人員,那麼就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請求的,只要提交的材料能證明某個特定的主體有罪,且對社會的危害比較大,那麼此時檢察院一般都是會批捕的,之後就可以合法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