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最多羈押多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爲一年半左右。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在看守所最多羈押多久?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爲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爲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3、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爲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爲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爲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4、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爲一個月。補充偵查終結後,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

5、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

7、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

8、檢察院起訴後,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爲一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

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於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級法院不能接受下級檢察院的起訴,只能讓同級檢察院重新起訴。

9、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共十七個半月零七天)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共十九個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爲一年半左右。

一般刑事羈押是有時間限制的,但那只是針對公安機關掌握證據不足的情形。只要偵查人員收集到的證據,能夠被法院或者是檢察院審查透過,那麼那些被羈押的犯罪人員,會一直被羈押至開庭審理、宣判。若是最後宣判的結果執行的是有期徒刑,那麼羈押的時間可以進行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