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要批捕才能取保嗎?

根據法律規定要批捕才能取保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要批捕才能取保嗎?

根據法律規定並不是要批捕才能取保,不批捕的情況下也可以取保候審的,這只是一個程序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是因爲認爲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爲證據不足。但是爲了以防萬一,如果以後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犯罪行爲,可以防止因爲沒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導致的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所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批捕後也能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爲即爲代爲取保候審。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當代社會現在很多的人員,他們可能在程序方面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尤其是刑事訴訟法當中的一些程序,認爲只有經過批准逮捕之後才能夠進行取保候審,實際上這兩種並沒有關聯性,不意味着是一個必須要經過的前置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