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批捕的時間要求是什麼?

檢察機關批捕的時間要求是什麼?

一、檢察機關批捕的時間要求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有哪些?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3、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後,可能開庭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

綜上所述,檢察院是有權做出批捕決定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認爲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提請逮捕手續,檢察院在七日內做出決定。嫌疑人被逮捕後,會關押在看守所,如果羈押期限已滿,案件還需要進一步偵查的,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辦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