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拘傳的程序

法院拘傳的程序
律師解析:法院拘傳的程序是:
1、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拘傳票。
3、人民法院執行拘傳時,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銬、警繩等,將被告人強制到案,但是,並不是每個案件都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
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後的12小時以內訊問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