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監視居住最長期限是多久

一、採取監視居住最長期限是多久?

採取監視居住最長期限是多久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遵過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所,無固定居所的,不得離開指定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接到傳訊時準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作爲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二)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雖然監視居住是一種相對緩和的強制性的措施,但是,國家司法機關也沒有權利一直無限期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在理論上到了六個月之後就必須要解除監視居住這種措施。由於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原因是不一樣的,到期後也不一定會予以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