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最長是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採取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當然這僅僅是指每個有權利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機關,在作出監視居住時的期限規定,如果三機關都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話,那麼最長可以達到18個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在將來判處實行時是可以這抵刑期的,監視居住二天折抵刑期一天,如果不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不能這抵刑期的。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最長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