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之後還能取保候審嗎?

批捕之後還能取保候審嗎?

一、批捕之後還能取保候審嗎?

一般而言,採取逮捕之後,是不可以轉爲取保候審的,除非有較爲特殊的情況。

首先,從法律基本原理考慮,兩者都是對刑事犯罪而採取的措施,而且被批准逮捕的條件是比取保候審更爲嚴峻和苛刻的。其中,就一般性而言,兩者最大的不同是有沒有可能再危害社會的可能。當然,這個標準是比較主觀性的,在實務中,法律職業者還需要透過其他方面進行衡量。例如證據性標準是否達標和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犯罪是否可能會遭受比較嚴重的處罰。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兩者的適用條件是由很大的出入,即存在很大的差異。致使兩者不可以並存,以至於不能共融。這也可以體現出,我們國家對待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都比較謹慎的,尊重他們的人身自由,不希望他們在程序方面上遭遇不公的狀況,更不希望會導致類似於內蒙古強姦案(錯案)這樣的悲劇發生。

現在說明一下,達到何種條件時,纔會轉爲取保候審。第一,犯罪嫌疑人生病了,而且是大病,很有可能是病入膏肓那種情況,這樣也就不會有多大的社會危害了,如果發生這樣的事,那的確就不適合將他關在看守所了,應該讓他自己就醫。

第二,犯罪嫌疑人孕育着新的生命,看守所條件惡劣,而且對母親的心理也會產生不好的影響,這也是需要轉爲取保候審的。最後一種是,期限到了,公檢法沒有拿出充分的證據,但還有一絲的線索可以達到證據標準,那就只能轉爲取保候審了。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之後想要取保候審一般是很困難的,但只要自己的案件對社會沒有什麼危害性,自己也是有認錯的態度,那麼就可以實施這種行爲,而執法人員也會結合多種因素來進行考慮,這也是確保放去之後不會再進行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