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在批捕之前還是之後

取保候審在批捕之前還是之後

取保候審在批捕之前還是之後

刑事訴訟法》對於辦理取保候審的時間沒有限定,原則上是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的任何時間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一)辦理取保候審的3個階段:

1、偵查階段:

普通案件偵查是由公安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偵查由檢察院辦理。一般來說,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是效率最高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後,逮捕之前,如果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其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即願意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保證隨傳隨到,如違反法律規定,願承擔法律責任。逮捕之後,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委託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

就是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階段。檢察院階段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一般會比較難。檢察院對於證據充分的案件,會很快移送法院。證據不充分的案件,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除非一些個別的比較特殊的案件,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取保候審。在檢察院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傷害案件,也可能在這個階段辦理取保候審。

3、審判階段:

就是法院審判的階段,法院判決之前都是可以取保候審的。證據不足的,超期羈押的,都有可能會在這個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總之,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但要針對案件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案和措施。

(二)刑事案件中哪些人有資格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65、69、74、75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公安部《規定》第63條等的規定,取保候審適用於以下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綜上所述,對於取保候審的辦理時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額資格的,如果對於有嚴重危害性的嫌疑人,或者犯罪情節非常惡劣的,那麼久不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且辦理取保候審的時間時可以在批捕前後都可以進行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