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民警責任規定有哪些

一、超期羈押民警責任規定有哪些

超期羈押民警責任規定有哪些

故意超期羈押者可判7年。

超期羈押是一種違法行爲,對被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要是確認司法工作人員真的屬於超期羈押的話,除了要對被羈押的人進行國家賠償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麼是超期羈押,超期羈押有哪些種類形式

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爲。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羣衆中的良好形象。爲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爲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資訊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因此,超期羈押辦案的民警責任將會非常嚴重,如果發生了超過羈押期限,民警卻故意不放人的情況,直接責任人最長可能要被判處七年的有期徒刑的,因爲在這一過程中,不排除民警存在着濫用職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