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如何追究責任,法律都有哪些規定

超期羈押如何追究責任,法律都有哪些規定

在我國法治還是比較完善的,對各類人的相應保護措施都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對羈押的犯人的刑期也有一定的規定,如這類犯人的羈押時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我國的法律予以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下面小編就超期羈押如何追究責任,法律都有哪些規定。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解答。

一、根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的規定》第36條的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因貪贓枉法、打擊報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的;

2、弄虛作假隱瞞隱瞞超期羈押事實的;

3、超期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因受到毆打導致重傷、死亡或者發生其他嚴重結果的;

4、其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情節嚴重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民被採取逮捕措施後,後被檢察院以法定不起訴,則公民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但是,如果如果公民被採取逮捕措施後,後被檢察院以相對不起訴,則公民則無權獲得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超期羈押如何追究責任,法律都有哪些規定。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事件的相關解答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案件的相應犯罪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傷害的時候,我國的相關當事人可以進行積極的反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這類事件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