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超期羈押追究責任的主體是誰

一、延安超期羈押追究責任的主體是誰

延安超期羈押追究責任的主體是誰

延安超期羈押追究責任的主體是與案件有關的直接負責人,以及相關的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中要求“本通知發佈以後,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通知的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也認爲違反刑事訴訟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應以濫用職權罪論處。

長期以來,類似的超期羈押的情況在實踐中並不少見,究其原因,部分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員重實體、輕程序,認識不到超期羈押的違法性及其危害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還難以徹底貫徹。但是這種行爲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如果因爲現象普遍而不對責任人予以追究,法律將失去其最根本的意義和作用。

偵查的羈押期限是多久?一般羈押期限和特殊羈押期限分別如何理解?什麼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羈押期限明確加以規定,目的是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南和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偵查工作效率,保證偵查工作順利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爲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三種。

(一)一般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間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是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便可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2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間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羈押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並受人民檢察院監督。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間。

綜上所述,延安超期羈押追究責任的主體是與案件有關的直接負責人,以及相關的負責人,面對這種情況,當事人是可以要求投訴的,而對該情況追究責任的都是與案件有關的直接和相關負責人。在刑法當中,會以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罪行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