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20天了會批捕嗎?

被刑事拘留20天了會批捕嗎?

一、刑事拘留20天了會批捕嗎?

一般偵查刑拘最長時間37天,如果37天之內未批捕,應當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家屬及時委託專業人員幫助其申請取保侯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製作不予逮捕決定書,並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爲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後,接下來案件處於偵查階段,這個時候公安機關會加快對證據的收集。如果認定犯罪事實清楚,有逮捕必要的,可以申請檢察院對其逮捕。當然,如果刑事拘留期限已滿,因辦案不能放人的,要更改爲其它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