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等於無罪麼?

一、被監視居住等於無罪麼

被監視居住等於無罪麼?

監視居住的人,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任何人未經法庭審判,不得認定其有罪。在司法實踐中,被監視居住的人,也有最終被判無罪的。

監視居住適用於審訊期間,如果偵查機關認定其涉嫌犯罪,同時認爲其罪行較輕,一般是改爲取保候審,即放人回家等待審判;如果認爲其罪行較重,一般是改爲刑事拘留,直到逮捕。即把人關到看守所。

因此監視居住只是強制措施之一,最終當事人是不是有罪,還要由法院來審理後判定。

二、監視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執行

監視居住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監視居住的場所爲“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監視居住的場所爲指定的“居所”。我們認爲,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爲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爲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的精神來看,判定某個人是否有罪,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認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所以,實踐中,不管是否有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這都不能直接表明其是有罪的還是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