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兩個月會釋放嗎
如果逮捕2個月後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證據不足的,應該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是最爲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逮捕是有一定期限的。
如果案件比較複雜,不能在2個月內偵查結束的,可以向上一級的檢察機關申請延長1個月的逮捕期。
如果逮捕2個月後偵查結束的,犯罪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透過分析可以知道,對嫌疑人進行逮捕後,逮捕期滿2個月後處理的方式有三種,要依據案件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措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移送到檢察機關。
逮捕的條件與執行程序
1、逮捕的條件
逮捕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有現實危險,有毀滅證據,干擾證,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徒刑以上,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總之,逮捕的適用條件有三個。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的。
2、審查逮捕的訊問
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先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爲對應的,應當訊問。
3、逮捕的通知,除無法通知的之外,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逮捕需要一定的條件,且公安機關必須要有逮捕證,沒有逮捕證件嫌疑人可以拒絕逮捕。如果滿足逮捕條件的嫌疑人拒絕逮捕,那麼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強行逮捕。在逮捕期限內,發現嫌疑人沒有犯法行爲,或者是證據不足,那麼需要進行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