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不準律師會見是合理的嗎?

逮捕後不準律師會見是合理的嗎?

一、逮捕後不準律師會見是合理的嗎?

逮捕後不準律師會見是不合理的。雖然法律規定了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現實中受到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諸多阻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判階段(法院)。

二、律師會見的特徵是什麼

1、這裏的律師會見特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行使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爲重要的權利。如果律師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或者在從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會見當事人的,一般不稱“律師會見”而稱“會見當事人”。

2、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爲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其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處於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瞭解其願望,爲其提供法律幫助,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是其實現訴訟權利的有利途徑。

3、律師會見的權利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基於委託關係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託人的權利授權爲前提,目的在於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辯護能力的不足,爲其提供諮詢、代爲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後者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透過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瞭解涉嫌罪名和相關案件情況,以便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是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

逮捕後不準律師會見是不合理的行爲,因爲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批捕是擁有聘請辯護律師爲自己進行辯護的權力的,因此律師進行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的過程以及案件的細節等,對於辯護和案件的審理判決都是有着正面的幫助的,如果不讓會見一定要及時提出上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