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如何寫?

詐騙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如何寫?

一、詐騙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如何寫?

詐騙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應該寫清楚當事人詐騙的具體行爲,不構成法律當中的詐騙罪。

許某市H區人民檢察院:

接受涉嫌詐騙罪一案嫌疑人楊某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其審查批捕階段的辯護人,爲其提供辯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接受委託之後,辯護人會見了楊某,詳細瞭解了案情,進行了必要的調查覈實工作,本案基本事實已經明朗,現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發表如下法律意見,供貴院在審查批捕時參考:

依據本案事實,偵查機關認定並向貴院移送審批捕的楊某涉案行爲主要有兩起:

楊某從李某雲處借款的行爲,移送審查批捕的罪名爲詐騙罪。

楊某從某信用社借款120萬元的行爲,移送審查批捕罪名爲騙取貸款罪。

辯護人認爲,上述兩起涉案行爲均不構成犯罪,貴院應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二、具體內容

楊某從李某雲處借款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

客觀方面,楊某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爲:楊某、童某與李某雲從2012年春經他人介紹相識至2014年5月份,一直存在密切的經濟往來,楊某、童某給李某雲所留的聯繫方式、家庭住址、家庭成員情況等個人資訊都是真實的,爲李某雲所熟知;借款時,楊某、童某給李某雲所打借條是真實的,本案也不存在虛假擔保的情形。

主觀方面,由楊某的下列涉案行爲無法推斷出他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楊某、童某從李某雲處借本案所涉款項時,具有相當的經濟實力,完全可以償還本案所涉借款,對此李某雲是熟知的,否則李某雲決不會連續數次大額借款給楊某、童某;借款後,楊某、童某一直有還利息及部分本金至2015年7月份;楊某借款後至今,其聯繫方式未變,家庭住址未變,其家人聯繫方式未變,手機一直保持暢通狀態,李某雲隨時可以找到;楊某、童某所借款項並未揮霍,也未用於違法犯罪用途,而是一部分借款經李某雲同意,轉借給威猛鑄造廠等企業和個人,另外一部分用於楊某個人生產經營活動;楊某一直明確表示他確實欠李某雲的錢,將傾其所有想方設法償還欠款,從未有賴賬的意思表示。

李某雲和楊某、童某之間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途徑解決

客觀方面,楊某、童某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爲

(一)楊某、童某沒有虛構個人資訊。楊某、童某自2012年初經熟人(童某的一位親戚(也是李某雲的鄰居))介紹相識,李某雲與楊某、童某交往的根本目的是知悉楊某、童某從事民間借貸業務,想借大筆款項給楊某、童某,再由楊某、童某轉借給他人,從中謀取利益。自2012年相識至2014年9月份,李某雲和楊某、童某之間進行了頻煩的經濟交往,她和楊、童二人非常熟悉,可以說是知根知底。其間,楊某、童某給李某雲所留的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資訊是完全準確的,也爲李某雲所熟知。2014年9月份本案所涉最後一筆借款發生後,李某雲還數次到楊某家中商談還款事宜,2015年7月份,李彩去還曾在楊家中居住,後來還僱傭社會人員跟蹤、威脅、辱罵楊某,還多次打電話騷擾楊某。李某雲多次到許某市公安局舉報楊、童二人,許某公安機關數次按照李某雲提供的聯繫方式輕易而舉地找到了楊某。上述事實充分說明楊某、童某給李某雲所留的個人資訊是準確的,楊某、童某不存在虛構個人身份資訊,聯繫方式等行爲,否則李某雲不可能找到楊某。

(二)楊某、童某給李某雲所打借條也是真實的,也不存在虛假擔保等情況。楊某、童某向李某雲借本案所涉款項時,楊、童二人均親筆打了借條,親手按了手印,借條是真實的,不存在僞造借條的情況,也不存在虛假擔保等情況。

主觀方面,楊某、童某不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一)借款時,楊某、童某的經濟實力非常雄厚,完全可以還清本案所涉借款

首先,借款時,楊某、童某對外有一千多萬的有效債權,完全具備償還本案涉案借款的能力。

其次,在本案借款發生期間,楊某、童某正在從事鈞瓷的生產和銷售,當時庫存的鈞瓷按市場價值計算當在400萬元以上。

其三,楊某、童某有兩處住宅,一處位於禹州市穎河大街北段路西,爲三層樓房,緊鄰繁華大街,地理位置優越,價值爲二百二十萬元左右。另一處位於楊某、童某老家禹州市順店鎮順南村順南街(南北大街南段路南),地處禹州市順店鎮區繁華地段,爲三層數房,總建築面積達429.05平方米,用途爲營住兩用,價值在80萬左右。

其四,在借款發生期間,楊某、童某還經營着家電超市,生意興隆,收益極其客觀,淨資產也在80萬左右。

其五,在借款發生期間,楊某還在禹州市億美家電超市經營了海信電器專櫃,也具備相當的資產規模。

其六,在借款發生期間,楊某還有一輛寶馬轎車,價值30萬左右。

對一些犯罪行爲在進行具體的處理的時候,如果說犯罪嫌疑人存在這一些逃跑或者緊急狀況之下,那麼應當及時的採取一些措施來防止,當然在行政拘留等措施時間屆滿之後,可以提請檢察院來進行批准逮捕,當然需要出具一個申請的意見書。